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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調顯示,台灣目前約有近7成民眾,認為恢復立法院閣揆同意權有其必要。值此修憲時刻,內閣制、總統制的體制選擇相繼為朝野政黨所主張,或許,思考閣揆同意權的入憲,商用英文會話 ppt將會是避免大幅度更動憲法,卻又能實踐權責相符意義之良方。

台灣是半總統制國家,在總統、閣揆、國會的三角關係中,由於總統能單獨任命(甚至免職)行政院院長,使得閣揆的「認命」顯得理所當然。而無論總統所屬政黨與國會多數黨相符或不符,這樣的制度規定,卻都可能造成行政權偏向由總統主導、行政院不向立法院負責的憲政運作方式。綜觀世上半總統制國家,具有閣揆同意權規定之國,均能確保「共治」的出現,亦即,總統必須按照國會多數之意願任命閣揆,形成總統與總理不同政黨(或不同政黨聯盟),而有助於產生總理與國會和總統一較高下的機會。

if (typeof(ONEAD) !== "undefined"){ONEAD.cmd = ONEAD.cmd || [];ONEAD.cmd.push(function(){ONEAD_slot('div-inread-ad', 'inread');});} 當然,閣揆同意權的入憲,也如同各種修憲方案,並不必然代表憲政民主便一蹴可幾,至少,還有兩項問題需要思考。首先,在閣揆同意權規範下,要如何確認共治一定會出現?從其他半總統制國家來看,無論是規定「總統應諮詢國會占多數席位之政黨來提名總理候選人」的方式,如羅馬尼亞;或者如波蘭,在天數上規定「總統應於國會第一次院會或接受前總理請辭後14天內任命新總理」;甚至,像保加利亞憲法明訂「若該總理無法在7天內順利組成政府,則總統應請求國會第二大黨團提名總理人選」,以設下保險閥,都顯示出憲法規範密度之提高,將有助於避免閣揆同意權可能形成總統不願出手的僵局。因此,在台灣已蘊含豐厚的半總統制運作經驗下,若僅恢復為憲法第五十五條所言:「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,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」,我們其實可以將同意權想得再嚴謹些。

其次,在共治因閣揆同意權形成後,要如何確保共治真正提升了閣揆和國會之地位?從我國憲法來看,總統直選所被賦予的民意正當性、總統的國安大政方劍橋大學英語能力檢測針決定權、總統的被動解散國會權等,都可能是共治期間不穩定因素之來源。也就是說,總統在權力模糊地帶的遊走,反而會造成與之不同政治傾向的閣揆芒刺在背;甚至,總統所屬政黨,或者鬆散之政黨聯盟在國會的抵抗,也將導致行政部門步履蹣跚。因此,在恢復閣揆同意權的同時,我們也應理解制度配套的重要性,例如,明訂總統在決策上的權力範圍、檢討國會祭出制衡權力的來源,甚至,思考是不是一定要一套能容納小黨的選舉制度,進而產生缺乏穩定多數的共治局面。

從制度規定方式,以及制度配套等面向來說,其實,我們已經很接近了更動體制的主流修憲討論。因此,若能藉閣揆同意權入憲,且一併重整總統職權、國會定位等規定,那麼,權責相符的憲政體制就指日可待國中英文補習班推薦

(作者張峻豪為東海大學政治系副教授、吳重禮為中央研究院政治所研究員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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